《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与制度设计》

内容简介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约束和干预海洋开发中的生态影响,调节利益相关者环境、经济及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重点和核心,是构建规范化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并自上而下开展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本书立足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政策管理需求,综合运用经济学、生态学、海洋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从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三个关键点出发,研究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体系,论证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与补偿方案,设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政策的制度框架,旨在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及实施方案。本书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与制度设计”的研究成果,由“中国海洋大学一流大学建设专项经费”资助出版。
主要内容和观点
全书共十一章,约60万字,重点围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与方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范围与标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设计三个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主要研究内容与观点如下:
(一)海岸带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海洋开发逐渐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推动了沿海地区经济增长。但与此同时,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海上资源开发以及溢油、危化品爆炸等突发事件,也持续加剧近海生态环境压力,导致生物资源衰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和生态承载力下降。因而,对海洋开发活动及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损害征收补偿金或明确修复标准,是规范引导海洋资源开发按照有利于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演化和实施的制度安排,也是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
(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经济价值、海洋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垄断性是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理论基础。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本质,是将海洋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所具有的生态价值内部化。本研究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认为责任主体因污染或开发行为造成生态系统、环境及自然资源损害,应承担修复或货币补偿责任。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理论、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福利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共同构成其理论基础: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有用性和稀缺性是生态价值决定的前提;海洋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是生态价值损失补偿的充分条件;基于公众福利水平不下降和生态等效原则,补偿标准分别为保证公众环境福利完整无缺的货币金额和实现生态服务的“零净损失”的修复规模;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的托管人,产权的垄断性是实施生态补偿的制度根源,从而解决为什么要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补偿什么、补偿多少、补偿给谁的问题。
(三)基于指标筛选的系统性和代表性、简明性和科学性,数据可获和损害影响的最终效果原则,构建业务化、标准化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指标体系,是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的技术前提。
科学、合理的海洋生态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是明确生态损害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前提。选取海岸带基础设施建设、海上资源开发以及突发污染事故的生态环境影响,基于国内外公开出版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获取的大量数据,综合采用大数据挖掘、词频分析、层次分析、专家研判等方法,构建了涵盖海洋生物资源损害、海洋环境质量损害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三大类别、涉及28项具体生态指标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指标体系。同时,构建了包括确认受损要素、判定行为和受损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界定海洋生态损害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完成损害补偿四个阶段在内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程序,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责任认定、实物量化、价值量化以及修复方案选择提供了标准化技术支撑。
(四)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货币补偿标准,是实现海洋资源开发负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也是公众环境福利水平的不下降的重要保证。
货币补偿是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经济补足弥补生态损害成本,保障公众环境福利不下降。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关键在于建立生态参数可得、经济参数合理、内部逻辑一致的评估框架。本书首先界定了海洋生态损害成本的概念及构成,构建了海洋生态损害成本评估模型,并据此提出货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经济生物资源减少、休闲娱乐功能下降等直接使用价值损失;二是固碳释氧、防灾减灾等生态服务减弱带来的间接使用价值损失;三是珍稀濒危物种及栖息地受损造成的非使用价值损失。通过不同区域、不同用海类型的案例研究,验证了计征方法的科学性;同时结合面向企业、管理者和公众的问卷调查,以及包含生态损害、货币补偿与经济增长的世代交叠模型,检验了补偿标准的公平性、社会可接受性和效率目标。
(五)生态重建和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或生态要素,是维持生态功能的基准水平不下降的重要保证,也是海洋生态损害公共补偿的基本目标。
生态修复是使受损资源恢复至损害前状态的重要补偿方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货币化评估的不确定性,因而已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生态修复主要包括自然恢复、人工促进恢复和生态重建三类。本研究借鉴美国和欧洲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经验,基于生态等效原则构建海洋生态损害修复标准,认为修复应使新增生态服务收益抵消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损失。修复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三部分:将受损资源恢复至基线水平的基本性修复、弥补从受损到完全恢复期间临时性服务损失的补偿性修复,以及必要的调查评估费用。本书进一步提出资源等价分析和生境等价分析等方法,用于量化基本性修复和补偿性修复规模,并通过海岸带建设项目、海上资源开发和溢油事件等案例进行了验证。
(六)损害救济优选生态修复,如果损害不可逆、修复不可行则实施货币补偿。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生态修复两种方式,二者共同目标都是避免生态系统服务净损失。货币补偿以福利损失货币化评估为基础,能够体现公众价值判断,但存在标准争议较大、司法裁判难度较高、修复指向性较弱等问题;生态修复则通过实物工程恢复受损生态功能,通常更易获得司法和管理支持,也更有利于及时修复受损环境,但当生态要素具有不可逆性或不可替代性时,其实施会受到限制。基于两种方式的比较,本研究提出:当受损对象为河口、潮间带、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生境或关键物种,且损害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大时,应优先采用生态修复;当受损生态要素具有较清晰的市场价格或替代价格,且损害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范围较小时,可采用货币补偿。总体而言,补偿方式的选择应坚持“优先修复、修复不可行时再货币补偿”的原则,同时兼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
(七)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制度设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依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第一,构建统一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体系,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补偿责任。第二,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征收范围、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基金和责任保险制度。第三,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公众参与制度,完善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补偿的检察监督以及行政机关求偿等环节,在增加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参与度的同时,营造良好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社会环境。
第一作者介绍

李京梅,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团队海洋资源经济团队负责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海洋资源专委会副主任,中国生态经济学会海洋生态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中国委员会人为因素(HD)分委会副主席,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海洋资源价值评估与资产核算、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海洋生态修复的市场化运作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与制度设计》、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海洋局以及福建、广西、浙江等地方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30余项。在《资源科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农业经济问题》《Marine policy》《Ocean and Coast Management》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4部。负责编制完成了山东省地方标准《海洋生态修复综合效益评价指南》(DB37/T 4745—2024),参与完成了国家标准《海洋生态资本评估技术导则》(GB/T28058-201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山东省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DB37/T 1448-2015)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