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暖造成的北极冰融给北极商业通航带来契机。大规模北极商业航行有赖于广泛认可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北极航道沿岸国的配套管理制度。北极航道沿岸国依据航道所在水域的内水主张否认北极航道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进而反对无害通过或过境通行航行制度适用的做法引发美国和欧盟的质疑。航道所在水域的法律地位并不必然影响航道本身的法律地位和应适用的航行制度。北极航道沿岸国针对航道管理的立法变迁和法律制度发展顺应了本国核心利益的需要,但应顾及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避免航道所在水域法律地位争议给航道有益使用带来制度障碍。在强制性北极航行规则形成阶段,北极航道沿岸国不易以严苛的航道管理法律制度绑架国际海事安全维护的认知共同体对北极航行规则模式的理性选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代表的国际海洋法体系赋予航道沿岸国的航道管理立法权主要限于领海内的航行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维护,在涉及外国船舶的设计、构造、人员配备和装备时需要与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相一致,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为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目的的立法也应尊重相关国际法规则。俄罗斯和加拿大在北极冰融前没有针对北方海域制定特殊的法律制度,随着北方海航道和西北航道的开通,两国从国家传统安全——主权安全的角度提升了对这一地区的法律规制。相关立法主要围绕海域主权行使、环境保护和航行安全的主旨展开。立法适用的海域范围覆盖到专属经济区全部海域,相关内容不乏环境保护以外的制度要求。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 条赋予了冰封海域沿岸国单边立法的权利,却也同时强调单边立法应满足冰封气候、重大生态损害威胁、最可靠科学证据和航行便利的要求。若干年后,北冰洋夏季再无冰雪覆盖的情境下第234 条似乎不应再适用,单边立法也使得最可靠科学证据的论证缺乏国际海事安全维护认知共同体的认可。若俄罗斯和加拿大的航道管理法律规制同时考虑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既可以提高北方海航道和西北航道的竞争力,又能够避免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后因立法调整给航运业带来的不便。
国际海事组织2009 年启动的强制性极地规则将成为针对南北极冰区船舶操作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强制性极地规则未以独立的条约法形式制定船舶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内容,而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 框架下制定极地规则,默认适用于两大公约的缔约国。以技术专家组成的国际海事安全维护认知共同体能根据极地水域的客观条件、船舶航行能力等客观条件出发,综合各国意见制定并完善极地航行规则,最终提交国际海事组织。为维护本国主权利益的严苛航道管理制度不应反馈到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中; 反之,广泛考虑各方利益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应反馈到沿海国针对领海以外海域的相关法律规制中,以促进全球航运的繁荣发展。
北方海航道和西北航道的开通极大缩短了欧亚和北美亚的航线距离,北极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呼唤成熟的国际海事规则治理北极航运。俄罗斯和加拿大对北极航道及所在水域法律地位的主张由来已久,为维护主权利益以严格于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的法律制度约束外国船舶对北极航道的利用。北极航道沿岸国航道管理法律规制一直围绕本国核心利益发展变迁。未来北极航道沿岸国法律规制的发展应充分考虑强制性极地规则的内容,实现北极航运国内法规制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
该成果获得山东省第三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