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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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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


论文明确中国的北极权益包括航道利用、资源开发、科学考察和环境保护。详细论证了中国北极权益实现所面临的地缘位置不佳、北极理事会观察员权利受限、北极航道沿岸国严苛法律制度、西方世界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过度解读等困境。国际合作作为国际法之基本原则,为中国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北极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通过国际组织平台积极开展的北极事务合作有利于中国对北极权益的主张,如航道利用的合作可积极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平台来实施。



   二、成果创新


(1)论文选题结合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背景,针对我国远海海洋资源开发的需求,探讨我国在北极地区的合法权益及其实现路径,选题新颖且符合国家战略需要。(2)论文结合了国际法学与地缘政治学的研究范式分析我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合作机制。(3)在阐明中国北极权益的同时,论文通过合作机制的挖掘寻求保障中国北极权益实现的途径,最终明确应以利益共赢为主线,以“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相关国”身份,在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维度,开展同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的互惠合作,以实现我国北极权益。国家近两年北极事务的战略部署和战术设计印证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和预见性。



   三、理论意义


论证域外国家参与北极治理,实现北极权益的的最佳途径在于合作机制的有效运行。通过国际组织平台参与北极治理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将我国的国家利益体现于国际法律规则中。同时,以国际法律规则让北极国家明白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实现对北极国家行为的影响和北极治理话语权的把控,最终充分实现我国北极权益。


   四、实践意义


论文研究了我国如何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通过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平台,长期、有效地参与北极资源开发、航道利用、科学考察和环境保护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我国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期,该项研究尤其为我国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北线拓展奠定了基础


该成果获得山东省第二十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