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义的理路与谱系
发布人:海洋发展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330


文/蔡 拓


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世界主义的再度复兴,是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时代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



当前的世界主义研究大体可分为实践研究与理论研究两部分。实践研究主要关注世界主义在当前的价值,着重探讨世界主义为何在全球化时代能够复兴,世界主义对于全球治理有何意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有何关系,如何在相互依存的全球化时代实现社会正义、分配正义和普遍人权,等等。


基于宇宙理性、普世理性、自然法、人性的世界主义

  


世界主义的思想基础是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而理性、自然法、人性则是诠释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核心理念与理论工具,贯穿于整个世界主义思想史。在对理性、自然法、人性的阐述方面,最有代表性也是影响最持久、最深远的首推斯多葛派。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自然是最高的权威,最大的正义。它认为,自然法是渊源于世界理性的、与生俱来的一些基本原则,极为神圣。斯多葛派关于理性、自然法和人性的思想不仅存在于早期芝诺等代表人物,还集中体现于马可·奥勒留等晚期代表人物的著作中。


斯多葛派关于理性、自然法、人性的思想是丰富的、系统的且连贯的。而正是从世界理性、宇宙理性、命运、逻各斯、自然法中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世界主义的第一根支柱——普遍主义,而这个普遍主义就是认为整个宇宙是人、自然与神的统一体,人类的普遍性、统一性来源于宇宙的统一性。而同样是在这种普遍联系中,特别是立足于自然法和普遍主义的人性,我们又找到了世界主义的另一根支柱——个体主义。在这个大千世界中,无论是皇帝还是奴隶,都是人,都享有平等权利与自由。


总之,从智者、犬儒学派、斯多葛派、罗马法学家、近代自然法学派、康德,直至当代的贝茨、博格、贝克、赫尔德,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基于宇宙理性、普世理性、自然法、人性的世界主义。这种世界主义表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其一,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主义,它以一种宏观的、整体的哲学视野审视和诠释世界主义的本质;其二,这是世界主义的理论之源、之根,它成为世界主义各类别的理论基础,只有以其为轴心,才能解释各种世界主义现象,构建各种世界主义流派;其三,这是经典的道德世界主义(伦理世界主义),它始终关注的是人(个体的人和人类)的道德身份、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伦理价值。这些特点奠定了其在世界主义谱系中无可争辩的首要地位。


基于世界城邦、世界公民、万民法、帝国、世界主义法、全球民主的世界主义


谈到世界主义,人们常常会提到犬儒派的第欧根尼和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而他们最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世界公民”“世界城邦”。他认为:人的本性平等,有理性的人应当生活在包括现有国家和城邦的世界城邦之中。每个人都是世界的一员,都是一名世界公民。


新帝国论,即世界主义的帝国,在贝克的《世界主义的欧洲》一书中作了专门的研究与论述。他研究的大背景是全球化时代对方法论国家主义的反思与超越,以及欧洲一体化的实践。贝克的新帝国论有着历史上“世界城邦”“世界帝国”的基因,但又增添了时代的新内容,与康德的国家和平联盟有相似之处,但似乎世界主义的色彩更浓厚。


赫尔德另辟蹊径,以“世界主义民主”来构建世界主义共同体的框架。这里,“世界主义共同体”或“民主世界主义模式”是指众多已在本国实现了民主自主性,落实了民主公法的国家,逐渐形成了一个不断扩展的、用来对不同国家和社会进行调控的制度框架。


在构建世界城邦、世界帝国、世界政体的过程中,法律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自然法、万民法到世界公民法、世界主义民主法,这些充满世界主义色彩的法律对世界性政治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保障。罗马帝国的实践与自然法、万民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康德的世界公民法旨在强调每个人在全世界都能被善意地对待,都享有跨越边界在他国访问、交往的权利。赫尔德把世界主义法建构为世界主义民主法(而不是康德所主张的世界公民法)。


综上所述,基于世界城邦、世界公民、万民法、帝国、世界主义法、世界主义民主的世界主义具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其一,这是世界主义的政治实践模式。尽管这类世界主义仍有不少建构的、理想的成分,但它的确体现了付诸实践的视角,而且确实也经历了一定意义上的实践,如罗马帝国、欧盟等,这是值得重视的。其二,这类世界主义主要体现了政治世界主义、制度世界主义与法律世界主义,这三种形态的世界主义密不可分。世界主义的政治结构、秩序、模式一旦具体化,必然落实到制度,并要求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因此,上述三种世界主义仅在类别研究时才有独立的价值,从谱系上讲是难以割裂开的。


基于自然权利、人权、公平、正义的世界主义



世界主义的个体主义基点和人性论基础,使其对个体价值与权利尤为关注,由此形成了自然权利——人权这条清晰的谱系。与之相伴随的则是呼吁个体价值与权利要在全世界受到尊重、得到保护,以实现世界公平与正义。特别是当代,世界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更是一个鲜明的主线与主题。当权利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后,围绕权利的学说也就迅速发展起来,这之中最有影响力的当然就是人权学说。


格老修斯最早提出人权是“人作为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又可称为“天赋人权”,这样人权就获得了最普遍的道德地位,最神圣的合法性,因为它根源于自然法、自然理性、自然正义。但是人权提出的更大意义在于,它把早先的自然权利的内涵具体化了,从而使得具有一定神秘色彩、宗教色彩,植根于自然法之中的自然权利贴近了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


基本权利论是当代世界主义者探究人权时提出的另一种思路,贝茨和亨利·苏(Henry Shue)是代表性人物。贝茨认为仅仅依据自然权利来论证人权尚不够,可以用社会正义模式视野下的基本权利来为人权辩护。


不难发现,基于权利、人权、公平、正义的世界主义,可以说是世界主义的社会实践模式,以区别于世界主义的政治实践模式。世界主义的社会实践涉及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尤其是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不平等、不公正,以及利益、权利、义务差距大、不合理等问题,因此更多凸显了正义世界主义、文化世界主义、经济世界主义。世界主义的这一理路与谱系显然在范围上更为广泛,在内容上更为庞杂,但与每个人的关系也更为密切,所以更容易得到人们的关注。


基于关系、自我与他性、对话伦理、沟通共同体、天下体系的世界主义


在当代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中,普世主义与特殊主义、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日益突出,因此,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上审视和反思传统的、经典的乃至当代诸种形态的世界主义,就成为学术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从而也就自然成为学术界的一项新的研究议程。基于关系、自我与他性、对话伦理与沟通共同体、天下体系的世界主义,就是对这一客观要求和研究议程的回应。德国学者贝克在《全球化时代的权力与反权力》《世界主义的观点:战争即和平》《世界主义的欧洲:第二次现代性的社会与政治》等论著中都涉及关系、自我与他性、世界主义化等问题,力图阐述一种新的世界主义。贝克强调世界主义绝非主张单一性、同质性,恰恰相反,世界主义同时承认两个方面,即同一性和差异性,与此同时又将全球看成一个整体。


贝克的这种思想在中国也有反映。这就是秦亚青教授的国际政治关系理论和赵汀阳教授的“关系理性”。秦亚青并未专门研究世界主义,他是从中华文明的“关系性”入手,认为可以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关系理论硬核中的形而上要素,“关系性”具有普适性。在赵汀阳看来,个人理性是竞争理性、斗争理性;而关系理性是共在理性、合作理性、集体理性。


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沟通共同体、对话世界主义,同样探讨了普遍性与特殊性、自我与他者的关系问题。他认为,每个人都处于社会交往之中,从而产生交往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行动计划和行动得到意见一致的安排”,这种行为的特点是,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对话,自由地证明自己的观点,不受任何强制与限制,这种对话形式通常被称为对话伦理(discourse ethics)或对话世界主义(dialogiccosmopolitanism)。


林克莱特(Andyen Linkater)赞同并进一步发挥了哈贝马斯的上述思想。他认为,对话共同体要求的是积极地授权给他者而不仅仅是容忍他者的意愿。


综上不难发现,基于关系、自我与他性、对话伦理、沟通共同体、天下体系的世界主义,总体上讲属于反思性世界主义。这类世界主义尽管观点也不尽相同,但都力图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上突破普遍性与特殊性、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矛盾僵局,作出新的分析,给出新的解释,这种学术努力与创新是值得肯定的。当然,由于这些反思涉及基础理论,涉及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学立论的根基,所以不仅新思想、新观点的表述及其被认同度难度大,理论自身的严谨性、逻辑性也都存在改进、完善、体系化的问题,所以这类世界主义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是反思类世界主义的首要特点。另一个特点则是,这类世界主义与中国有更多的关联,中国的关系性思维、天下体系的理念,都可能对世界主义的反思与创新作出贡献。

本文原载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